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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張耿銘 
            吳**(身分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