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原告與被告張盈婷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