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王洛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75元(含如附表所示本息106,975元,加計違約金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