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見任、宇捷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21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萬2108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208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