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余志宣
被 告 黃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起訴狀誤繕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致本院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亦誤載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而未合法送達予被告,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