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簡志霖
被 告 張伯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22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查得被告送達時未實際住於戶籍地址而已出境,因程序尚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