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黃律皓
原告與被告王馨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萬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上開已繳部分,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