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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56號
                                     113年度重全字第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      告  黑師父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原告所提出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明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應一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