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82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院執行處於113年9月23日第一次作成分配表,被告於114年1月8日本件審理中另聲請本院執行處更正分配表,本院執行處於114年4月1日作成更正後之分配表,本院須再查明兩造是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至第41條規定為相關聲明異議、反對陳述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