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告  陳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P2P標會借貸入會申請書及ASB亞洲儲蓄理財標會借貸平台服務條款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而其服務條款第13條已約定,凡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訴訟,雙方均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