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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55號
原      告  呂志嘉  


被      告  林口陽光社區幸福家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孟昭娟  

訴訟代理人  劉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