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55號
原 告 呂志嘉
被 告 林口陽光社區幸福家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孟昭娟
訴訟代理人 劉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