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3號
原 告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原 告 陳威銘
陳柏銨
前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林明和
訴訟代理人 莊一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具狀補陳相關證據,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