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上訴人
被 告 洪源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