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劉周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泯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