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謝志杰  

被      告  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琴
被      告  尤嘉祥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