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謝志杰
被 告 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琴
被 告 尤嘉祥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