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