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趙豐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