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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7號
原      告  方麗智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陳再明
被      告  陳永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麗雪
被      告  陳永豐
被      告  陳建龍
被      告  陳慶祿
被      告  陳慶旺
被      告  陳建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詹汶澐律師
參  加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子鐘
參  加  人  郭俊吉
受  告知人  陳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理由:一、原告主張原物分割後,仍維持共有之各共有人即原告、被告陳再明、陳永麟、陳永豐、陳建龍、陳慶祿、陳慶旺就分割後之土地所占應有部分比例,未經地政機關計算,尚未確定。二、依兩造所提分割方案,於被告分得之土地是否確受有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為1,000平方公尺之限制,須再調查。三、與本件土地相鄰之同段同小段39地號土地於現場勘驗時雖確定目前為空地,然是否尚未進行開發而得與被告分得之土地整合開發,亦須調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