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原告與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784元(計算式:86,801元+57,983元=144,784元,見附表一、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附表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附表二:(訴之聲明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