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原告與被告陳慶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