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皓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75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