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7,95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