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 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江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