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雲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66元(計算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