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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高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經該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聲請人,爰聲請調解請求償還等語。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於聲請前已設於臺南市六甲區,非本院轄區;又聲請人起訴狀所列相對人住址係其遷往現住地前之戶籍地,此有高天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