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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炫斌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盧炫斌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址現設於新北○○○○○○○○,且聲請狀上所記載之相對人地址係相對人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前之戶籍地址,足見相對人之住所已經不明,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可供送達之處所不明,揆諸前開規定,可認本件調解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