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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853號

聲  請  人  陳財成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因法院通知,本人積欠凱基銀行新台幣59,285元,爰聲請調解向凱基銀行還款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登記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附卷可參,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