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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