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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王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於倒車時不慎碰撞承保車輛受損,應賠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等情,固據提出行車執照、車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當時倒車並未碰撞承保車輛受損等語。經查,本件車禍只有承保車輛駕駛即訴外人廖學平之單一陳述,復無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錄影檔案可供佐證,實難逕認原告主張承保車輛修復損傷部分確為被告駕駛車輛所碰撞,本件舉證尚有不足。從而,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負承保車輛修復費用之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