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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陳緯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2萬8781元及遲延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等件為證,被告雖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都有繳交利息,信用卡遭原告停用顯不公平;現無力負擔等語,然被告並未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有利己之證據,僅屬空言爭執,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