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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2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 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陳書維  
被      告  林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