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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黃品豪  
被      告  簡均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13時1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在桃園市○○區○○路00號處,因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黃昱棋所有並停放於上址路邊停車格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損,受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1,981元(零件費用5,877元、塗裝11,053元、工資5,051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981元之本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兩車很靠近,但並未發生碰撞,B車所受車損不是我造成的,我察看行車記錄器,發現並無碰撞情形,且比對出原告保戶主張的損害瑕疵,是我停車前即拍到原有舊傷。倘若我停車時正面緩慢前進造成與前車輕碰,無法造成B車這樣程度的損害。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B車等情,固據提出B車車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及發票等件,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為憑,惟以上開證據僅得證明B車後保桿處有輕微刮擦痕,然無從認定該刮痕係被告駕駛A車撞擊所造成。
 ㈢又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勘驗B車行車記錄器錄影影像,認:「⒈被告駕駛A車於行車紀錄器113年10月21日13時1分21秒,行經中壢區青心路20號前,並欲將車輛停放路邊停車格,該停車格前方為B車,被告採用路邊停車方式,先倒車再右切。⒉於同日日13時1分58秒,A車緩緩駛入停車格內,因為空間不足,被告稍微向前行駛,數次往前移動。⒊同日13時2分47秒,B車駕駛人黃昱棋下車並觀看及觸摸原告保車後方情形。黃昱棋做撥打電話動作。之後被告下車查看原告保車後方情形。⒋經放大被告倒車前畫面,B車左下方似無看到刮擦痕。經被告放大倒車後畫面,B車左下方有看到刮擦痕(圈選處)。」,復依被告所指放大被告所指同日13時41秒、42秒時之B車照片(圈選處)(本院卷第104至111頁),認依上開行車記錄器影像及擷圖,固得證明被告倒車時,A車車頭接近B車後側,及B車駕駛人黃昱棋有下車觀看之動作,然受限於錄影角度、位置、清晰度,並未能看出是否確有碰撞之情形,亦未能清楚辨識被告倒車前、後,B車後側保桿之刮擦痕是否有所不同。再者,細查B車後側保桿照片,有多處程度不一之輕微刮擦痕跡,且位置、角度各不相同,其中倒車雷達上方之刮擦痕有兩道角度、深淺不同之疊加痕跡(本院卷第89頁),顯認上開刮擦痕應非同一事故所造成。
 ㈣綜觀上開證據,本件被告於倒車時,A車車頭雖有接近B車後側,且黃昱棋有下車察看之動作,然原告並未聲請傳喚證人黃昱棋到庭作證,即無從得知其下車察看之原因,亦無從據此認定兩車有碰撞之事實。退步言,縱被告於倒車時有擦撞到B車(假設語氣,非本院認定之事實),然以B車後側保桿有多處刮擦痕,應非同一事故造成等情研判,亦無從認定該擦撞是否造成B車受損及受損情形。準此,認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有何過失駕車擦撞B車,並致B車受有損害之事實,應認其舉證所有不足。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1,981元之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