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閔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