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涂志維  
被      告  陳雅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借款金額
餘額
利息
違約金
000,000元
25,323元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年息1.845%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5,323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