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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  
被      告  蔡佳伸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