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黃佳琳 籍設新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