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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5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鄭靖儀  
被      告  徐睿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