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8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邱子恩
周映嫺
被 告 董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勞工紓困借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之帳號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表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無力償還,最大債權人國稅局已經扣了其薪資三分之一云云,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被告所辯,無從解免或減輕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