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依琳
被 告 潘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31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