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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依琳  
被      告  潘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31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