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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被      告  林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