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叔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