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許平
陳彥霖
被 告 福田團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奕宏
郭蘇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