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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訴訟代理人  駱禹丞
被      告  廖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