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被 告 張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