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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560號 
原      告  陳嬿如  

訴訟代理人  林郁芬  
被      告  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又被告之主營業所在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