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6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蔣奎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1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2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9時3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號南向34公里600公尺外側車道,因變換車道不當,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鄭立揚所有並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219元(工資19,999元、零件10,220元),經原告賠付後,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219元之本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電子發票證明聯、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服務廠估價單、車況照片等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核閱無誤。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又本院參酌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案卷,認本件車禍發生原因,係因被告欲自輔助車道向左變換自外側車道、鄭立揚欲自中間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雙方均未注意到對方亦正變換車道,始發生擦撞,故認雙方均有過失,本院審酌上情,認雙方過失比例應為被告占5成、鄭立揚占5成。
 ㈢又查:系爭車輛係於103年1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3年8月13日受損時,已使用10年7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3萬219元(工資19,999元、零件10,220元),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又【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零件費用1萬220元,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1,022元。原告另支出工資費用,則毋庸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2萬1,021元(計算式:1,022元+19,999元=21,021元)。
 ㈣再者,被告、鄭立揚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渠等過失比例如上,依上開說明,原告應依系爭車輛之使用人鄭立揚與有過失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萬511元(計算式:21,021元×50%=10,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52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