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7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葉伊瑄
被 告 廖念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1日宣判。惟本件被告是否為肇事當事人,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