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798號
原 告 楊義平
被 告 林于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0日於網路蝦皮購物,向原告購買桌遊夜市人蔘1盒並收貨,又於114年4月25日16時24分,申請退貨後,原告已經貨款新臺幣(下同)1,041元退回被告,然被告未退回上開商品予原告,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1元,並加計利息。
三、被告答辯意旨:
我購買的商品與網路上商品照片不一致,用蝦皮網購平台申請退費,但是蝦皮退費流程要賣方去點選退費,印出退方單據後,我才能用單據去超商把商品寄回去,但賣方沒有理會平台給他的退費通知,平台就把錢退給我就結案了,那個東西我已經丟掉了。原告有在電商平台聯絡群組內有要求用其他管道退款但我怕詐騙,我有意願還他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回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業經被告於審理中認諾,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上開匯款1,041元,自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利息部分,並未具體表明利息起算期間及利率,此部分之請求不明確,自難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併依職權宣告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