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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872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力元   
            莊世暐   
被      告  曾咨善即瑞婕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