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9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况國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4年4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有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文章可稽,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701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